(2015)甘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掖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张掖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甘肃张掖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6XXXX-X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亮,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张掖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张掖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张掖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