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巧根与苏州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根,苏州诚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徐巧根。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被告苏州诚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钮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根与被告苏州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巧根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诚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巧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诚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巧根撤回对被告苏州诚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巧根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白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