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张某某(身份未查实)授意下,在瑞昌市嘉兴寄卖行用一条重28.7克的黄金项链典当得到现金8000元,次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和孙某某来到嘉兴寄卖行,以先赎回项链、又再继续典当的方式,用事先准备的假项链将真项链换回,骗取被害人华某某现金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书证:当票、扣押清单、照片、收条、谅解书、(2011)瑞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赔赃款,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