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402号申请执行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克军。被执行人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秋。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633101元(含执行费86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10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331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