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覃桂明与蔡宇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明,蔡宇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06号原告:覃桂明,农林牧渔劳动者,男,1974年7月20日生,农林牧渔劳动者。被告:蔡宇忠,农林牧渔劳动者。本院在审理覃桂明、蔡继锋诉蔡宇忠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桂明、蔡继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持有异议,需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异议。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桂明、蔡继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覃桂明、蔡继锋承担。审判员 植雷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玉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