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张玉平、巩世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艳丽,张玉平,巩世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艳丽,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小塔子乡小塔子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平,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小塔子乡小塔子村中赵德沟组***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巩世英,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小塔子乡小塔子村中赵德沟组***号。再审申请人刘艳丽与被申请人张玉平、巩世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依法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理由如下:1、在适用拘留问题上,再审申请人及其亲属是到北票市法院纪检负责人张书记处反映情况,并没有违法事实;2、民事案件庭审后,被申请人辱骂申请人父亲,双方发生口角,当时书记员和一个法警在现场,经现场法警劝解申请人离开现场,不存在妨害法庭审理和不服从法警劝解行为;3、法官和法警带我们去派出所解决,警方介入调查,此纠纷理应由派出所解决或按民事纠纷处理;4、再审申请人强烈要求北票市人民法院拿出2014年5月28日庭审监控录像和2014年7月30日下午一楼大厅监控录像,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还原司法行为的公正性。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艳丽虽然否认被申请人张玉平受伤的结果是其母女与被申请人撕扯所致,但其母女均在公安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承认与被申请人有撕扯的行为,并且再审申请人除陈述外,无任何新证据提交以证明其申诉主张成立,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刘艳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再审人刘艳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耀举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