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孟某某,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由原告负担72元。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