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美志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志,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张美志。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志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巧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