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玉璋、王玉璋因被申请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其借款81250元与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璋,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王玉璋。被申请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青,董事长。申请人王玉璋因被申请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其借款81250元,为案件审理终结后顺利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812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812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