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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街1号天一城会所。负责人黎辉,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钧(受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征(受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5元,由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