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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杨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