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与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冯社功、鲁茹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冯社功,鲁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被执行人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冯社功,男。被执行人鲁茹珍,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与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冯社功、鲁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金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冯社功、鲁茹珍银行存款190548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偃师市煤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冯社功、鲁茹珍自2015年1月27日起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景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