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高贵、周俊玲与李敦信、牟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贵,周俊玲,李敦信,牟长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高贵,居民。原告:周俊玲,居民。被告:李敦信,居民。被告:牟长磊,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贵、周俊玲诉被告李敦信、牟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贵、周俊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高贵、周俊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贵、周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高贵、周俊玲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