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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高贵、周俊玲与李敦信、牟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贵,周俊玲,李敦信,牟长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高贵,居民。原告:周俊玲,居民。被告:李敦信,居民。被告:牟长磊,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贵、周俊玲诉被告李敦信、牟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贵、周俊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高贵、周俊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贵、周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高贵、周俊玲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