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法民初字第058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叶腾芬与重庆建工第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腾芬,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5845-2号原告叶腾芬,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社区推荐)张治刚,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725-0。法定代表人郭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腾芬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腾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腾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腾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叶腾芬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