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罗忠玉与易勇、帅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玉,易勇,帅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罗忠玉。委托代理人万金菊。被告易勇。被告帅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玉诉被告易勇、帅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忠玉撤回对被告易勇、帅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275元,由原告罗忠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蹇奉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