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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托委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益人许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3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动员,被申请执行人定于2015年5月1日前将3361.00元直接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同月4日,申请人执行人来电答复,证实已收到该款并让本院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铭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