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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炳军、李俊英等与闫增通、王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炳军,李俊英,闫增通,王振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20-2号原告:高炳军。原告:李俊英。被告:闫增通。被告:王振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炳军、李俊英与被告闫增通、王振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高炳军、李俊英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炳军、李俊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炳军、李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高炳军、李俊英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单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