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从德与王金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德,王金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王从德。委托代理人周成玉。被告王金广。委托代理人宫健,1986年2月20日,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德与被告王金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德撤回对被告王金广的起诉。案件受理87元,减半收取43.5元,速递费60元,合计1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