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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褚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褚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褚某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