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褚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褚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褚某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