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余高珍与黄亚燕、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高珍,黄亚燕,王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余高珍,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黄亚燕,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王建斌,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余高珍与被告黄亚燕、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出现笔误,将被告王建彬错写成“王建斌”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高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高珍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