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朱成哲与尹海军、张丽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哲,尹海军,张丽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朱成哲,×××,住德惠市。被告尹海军,男×××,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山居民委4组。被告张丽丽,×××,住德惠市。被告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哲与被告尹海军、张丽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144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