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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赖某某,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光祖,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经法庭做工作,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