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赖某某,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光祖,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经法庭做工作,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