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24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甲,男,汉族,1998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6月4日刑期届满。2011年6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5年3月1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22时许,孟某乙(已判刑)与朋友在本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3号任某某经营的“品味私家厨房”饭店吃饭时,因索要发票问题与任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后任某某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后,孟某乙等人离开饭店。次日凌晨,孟某乙纠集被告人孟某甲及周某、滕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携带砍刀等凶器再次返回该饭店,冲入饭店将吧台摆件、桌椅、杯子、盘子等物品砸碎,将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冀某某的右上臂砍伤。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饭店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20763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冀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孟某甲向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孟某甲投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孟某甲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结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甲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持械寻衅滋事造成他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