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小林与被执行人谢寒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林,谢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肖小林。被��行人谢寒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寒平在银行的存款157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綦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