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区远与区伟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远,区魏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67-2号原告区远,男,汉族,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0032。被告区魏立,男,汉族,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34。原告区远诉被告区魏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远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区远负担。审 判 长 田 媛人民陪审员 陈俊海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