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峰与任延雪、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任延雪,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任延雪,男。被执行人:郝强,男。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任延雪、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300万元及延迟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674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