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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令文,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银行存款664880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