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吕文庆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周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庆,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周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69号原告:吕文庆(个体经营字号:荣昌县昌州街道谢金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号,工商注册号360000110009211。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被告:周伟,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詹梅,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庆与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周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吕���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建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