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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志刚与袁建刚、周利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袁建刚,周利平,李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黄志刚。委托代理人袁起冬。被告袁建刚。被告周利平。被告李小萍,又名李小平。原告黄志刚诉被告周利平、李小萍、袁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刚的委托代理人袁起冬,被告袁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利平、李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志刚诉称,被告周利平需资金周转,于2010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被告袁建刚在借条上签名担保。被告周利平和被告李小萍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利平、李小萍共同返还原告黄志刚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周利平、李小萍共同赔偿原告黄志刚利息损失10000元;3、被告袁建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利平、李小萍未予答辩。被告袁建刚辩称,当时在借条上签字的目的是证明原告黄志刚借钱给被告周利平的事实,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黄志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周利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及被告袁建刚提供了保证担保的事实。证据2、户籍信息,拟证明被告周利平、李小萍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袁建刚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被告袁建刚签字只是证明被告周利平向原告黄志刚借款的事实,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证据2,被告周利平、李小萍系夫妻关系,李小萍,又名李小平,是同一个人。被告周利平、李小萍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质证权利。被告周利平、李小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被告周利平出具的借条,以及被告袁建刚在借条上的签字,能证明原告黄志刚与被告周利平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同时袁建刚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能证明袁建刚对该借款向原告黄志刚提供了保证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能证明被告周利平、李小萍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6月14日,被告周利平向原告黄志刚借款10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同时被告袁建刚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袁建刚”。被告周利平、李小萍系夫妻关系。原告黄志刚多次要求被告周利平还款未果,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志刚、被告周利平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损失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催告的具体日期,所以本院确定从起诉日(2015年3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即月息0.5%)计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周利平、李小萍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应予共同偿还。被告袁建刚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袁建刚”,已成立了保证担保关系,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利平、李小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即月息0.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袁建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周利平、李小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永清人民陪审员  喻常青人民陪审员  黄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