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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南一街****号5门***室。被执行人陈XX,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第一油矿九区一队采油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南北二街3-6号1门102室。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红垧民初字第3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岗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0000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中机动车档案,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等均无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XX的工资被他案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岗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吴树柏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