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利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遵化市利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朱山庄村。法定代表人何光利,职务经理。被告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分水岭村。法定代表人宋波,职务经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福英审判员 李仕军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糠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