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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利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遵化市利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朱山庄村。法定代表人何光利,职务经理。被告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分水岭村。法定代表人宋波,职务经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福英审判员  李仕军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糠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