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华与陈玉、郭怀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陈玉,郭怀理,陈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939号原告徐华,居民。被告陈玉,居民。被告郭怀理,居民。被告陈夫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诉被告陈玉、郭怀理、陈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告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撤回申请,原告徐华请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陈夫国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学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