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佳鹏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王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67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佳鹏(又名王家鹏),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佳鹏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查处被申请人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被申请人记有询问笔录,且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等行政文书,说明直接送达没有困难,不具备邮寄送达的条件,而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均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被申请人均拒收,应视为没有送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尚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之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冰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