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锦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锦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锦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44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代表人:桂文东。委托代理人:戚建华,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锦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良。委托代理人:宋阳平。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军。委托代理人:孟永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嘉兴锦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锦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锦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