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亮与唐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唐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杨亮,男,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职员。被告:唐晓龙,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职员。原告杨亮与被告唐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晓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书写欠据一张。借款到期后2014年8月末偿还1万元利息已给付。2014年9月1日到现在尚欠本金1万元,利息要求月利2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因此起诉。被告未提出答辩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晓龙因缺少资金于2013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30日,逾期未还款需支��借款总额的30%违约金,利息每天按照万分之5计算。2014年8月30日被告偿还本金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余所欠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并给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及利息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晓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亮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