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929号原告林某。被告宋某。原告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才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家庭。被告之前有过三次婚姻,生育七个孩子。原告系被告第四任妻子。原告现年老体弱,而被告的子女对原告不闻不问,以后被告一旦去世,原告便等死无宜,且又不能回到亲生子女身边。为了原告将来有人处理后世,以后由亲生子女赡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在原淮安市淮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较好。近几年来,原告因年老体弱,考虑到将来的归属问题,其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的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现诉称是为了将来归属问题,对此,原告可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志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