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张永亮房屋租赁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张永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68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郑玉元,职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冰,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珊珊,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亮,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张永亮房屋租赁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季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