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大庆市X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兴伟、代理检察员于涵、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徐XX实际经营的大庆X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物资,这笔货物没有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折抵税款。徐XX为逃避缴纳税款,主动联系了大庆市XXX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赵X(另案处理,已判决),赵X表示可以给大庆市X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赵X用大庆市XX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大庆市X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发票号分别是:00767862、00767863、00767864、00767865、00767866、00767867,这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是93125.27元,价税合计640,921.00元。徐XX取得发票以后,在让胡路国税局将这六笔税款全部认证并抵扣。经侦查,被告人徐XX于2015年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3月10日,大庆市X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徐XX主动到大庆市让胡路国税局缴纳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243662.2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XX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庆市让胡路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税收缴款书、被告人徐XX及同案被告人赵X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XX的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在本人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骗取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XX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徐X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补交所抵扣的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