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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常华光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常华光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474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闵执字第104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常华光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常华光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上海市闵行区北吴路XXX号房屋原状后并搬离,将房屋归还原告上海常华光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二、被告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常华光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700,490元,并按每月100,070元的标准支付���2014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搬离房屋之日为止的房屋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6.3元,财产保全费3,571.64元,合计17,377.94元,由原告负担5,213.38元,被告负担12,164.56元。因义务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常华光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除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沪B1XX**、沪KFXX**、沪CNXX**车辆及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外,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在生产经营,公司员工现有100余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在生产经营,其银行账号均已被本院冻结。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炜审判员徐强代理审判员彭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周天娇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