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诉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诉保字第27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274号。负责人肖炎,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长帆路2号。法定代表人陶克君。被申请人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路55号。法定代表人蒋亚萍。被申请人胡建亚。被申请人万秀兰。被申请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法定代表人乐卫清。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