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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车金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方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金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吉林市方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婉,经理被告车金梅,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东湖镇黑林子村3组。委托代理人张国峰,九台市东湖镇法律服务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金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方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方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