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臣、山东胜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臣,山东胜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37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3107-2。法定代表人刘其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广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被告张国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垦利县。被告山东胜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3960-7。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臣、山东胜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