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臣、山东胜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臣,山东胜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37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3107-2。法定代表人刘其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广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被告张国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垦利县。被告山东胜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3960-7。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臣、山东胜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朋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