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长进与杨立根、傅巧海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进,杨立根,傅巧海,傅汉锋,森立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405号原告:胡长进。委托代理人:陈伟明。被告:杨立根。被告:傅巧海。被告:傅汉锋。第三人:森立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根。本院在原告胡长进与被告杨立根、傅巧海、傅汉锋、第三人森立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进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3元,减半收取7377元,由原告胡长进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