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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被告罗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罗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45号原告:胡某,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罗某,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缺席)被告:张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原告胡某诉被告罗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旭莹及人民陪审员侯锡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罗某以建厂为名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起还钱一事,原告向被告要钱时,被告又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在借款当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后二被告于2014年5月离婚,故应承担共同债务。原告多次讨要还钱,至今毫无结果,故来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0,000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张某辩称:我不知道被告罗某向原告胡某借钱的事。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罗某为原告胡某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因建厂向胡某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罗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欠据等为凭,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核,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据证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的义务,属民事违约行为,就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张某主张其不清楚被告罗某向原告胡某借钱,是被告罗某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结合本案,在被告罗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罗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60,000元,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被告张某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罗某明确约定了该60,000元为被告罗某的个人债务,二被告亦未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该60,000元借款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与被告张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被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罗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平 丽审 判 员  李旭莹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