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民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濮惠智与蒋晓萍、闫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高民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濮惠智,男,汉族,l955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蒋晓萍,女,汉族,1962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闫万福,男,汉族,1968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濮惠智与被执行人蒋晓萍、闫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蒋晓萍、闫万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濮惠智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晓萍的存款20352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