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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杜小军、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杜小军,刘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小军,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霞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建平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04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小军、刘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小军、刘霞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刘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6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刘建平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4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