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杜小军、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杜小军,刘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小军,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霞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建平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04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小军、刘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小军、刘霞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刘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6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刘建平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4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