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文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广,朱腊枝,邓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广,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腊枝,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邓金凤,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广与被执行人朱腊枝、邓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4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3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腊枝、邓金凤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