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军与被执行人唐春花、李华伟、李元龙、陈桂芝、李元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军,唐春花,李华伟,李元龙,陈桂芝,李元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被执行人唐春花。被执行人李华伟。被执行人李元龙。被执行人陈桂芝。被执行人李元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春花在银行的存款98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綦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