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顾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