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4月6日生。原告王某乙,女,1985年1月12日生。被告王某丙,女,1959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