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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4月6日生。原告王某乙,女,1985年1月12日生。被告王某丙,女,1959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